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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康翔实业集团  2020/10/28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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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区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效率,根据国家、市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渝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投资建设活动。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是指使用企业自有资金、融资资金等进行投资建设活动。

        投资建设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其他投资活动。其中,基本建设主要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技术改造、改建、装饰装修、大型维修改造等;其他投资主要包括房屋、大型装备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

        第三条(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强化项目集约审批、避免多头管理,项目可研报告(建设方案)由区发改委开展评审后统一批复。

        (二)强化区级投资项目专业化、精准化推进,原则上部门、管委会、街道及事业单位只负责项目策划、部分项目可研报告(建设方案)编制及维修维护(含老旧小区整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实施区内重点项目。

        (三)强化项目责任落实,原则上区级投资项目按区政府领导职责分工确定项目责任领导,项目实施单位主动抓好推进落实,相关部门、管委会、街道协助解决推进中的难点、卡点问题。

        第二章  项目立项决策管理

        第五条(项目规划) 项目实施应当根据五年区级投资项目储备库、三年滚动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有序安排。五年区级投资项目储备库,由区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经批准的专业、专项、行业规划,综合平衡形成;区级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由区发改委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区级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每年滚动形成;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前期计划和建设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区发改委统筹,城市规划及其专业、专项规划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项目策划) 各部门、管委会、街道、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开展本行业、本区域的项目策划工作,区发改委负责统筹建立区级投资项目策划库。

        第七条(项目前期计划) 区发改委每年9月底前启动编制次年区级投资项目前期计划,明确项目的责任单位、年度节点任务等事项,报区委、区政府决策后,由各项目责任单位抓紧推进。项目主要来源:上级部门交办项目,区政府安排项目,区级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项目。区发改委统筹并优化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区住建委负责统筹市政基础设施、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项目可研报告(建设方案)等编制工作。

        第八条(项目建设计划) 区发改委每年10月底前启动编制次年区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明确项目的实施单位(项目业主或代理单位,下同)、年度投资及形象进度、资金来源等事项,经区委、区政府决策后实施。纳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为可研报告或建设方案已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的项目。

        第九条(项目计划动态调整) 项目计划实行动态调整,区发改委每年7月底前完成项目计划中期调整。需新纳入或调整前期项目计划、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由各部门、管委会、街道、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纳入。

        第三章  项目投资审批管理

        第十条(审批程序)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建设方案)、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方案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 对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区委、区政府决策确定的项目,以及纳入区级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视同立项,可直接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责任单位应当通过全市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作为办理建设手续的唯一代码(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可研报告审批) 总投资估算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不含土地、购房费用,下同)的项目,编制达到相应深度的建设方案;总投资估算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深度的可研报告。各项目责任单位于项目前期计划下达后30日内(工作日,下同)完成可研报告(建设方案)的编制,特别复杂的项目可延长30日。

        区发改委统筹做好可研报告(建设方案)的审核,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按并联审批要求出具意见。区发改委于受理后15日内完成评审,特别复杂的项目可延长至20日。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批)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研报告(建设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于15日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须按照国家行业设计标准以及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质监、节能等方面的要求,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审查后审批。

        第十四条(概、预算审批)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初步设计批文15日内,完成项目概算的编制,由区发改委受理后15日内完成审批;项目实施单位收到初步设计及概算批文40日内,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施工图图审合格后,由内审机构或第三方机构15日内完成工程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其中,项目概算(预算)超出可研报告(建设方案)总投资估算的10%,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区发改委后,按要求重新编审可研报告(建设方案)或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为提高投资审批效率,可研报告(建设方案)批准后,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的项目实行概预算合审,由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图审后,将工程预算或工程量清单送区发改委审批。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审批) 信息化项目由区大数据局负责审核初步设计内容并提出审核意见,区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方案。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区发改委只审批可研报告及概算方案(代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其他情况)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区级投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 原则上园区建设、老旧楼宇改造等产业发展项目,由区国资公司为项目业主并组织实施;传统风貌区、特色街区、老旧小区等重点文旅项目,由康翔公司为项目业主并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市政园林等公益性项目由区城投公司组织实施,其中,房屋建筑项目由产权单位为项目业主、区城投公司为代理单位,基础设施类项目由区城投公司为项目业主;老旧小区整治项目由各街道为项目业主并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由使用单位为项目业主,是否需要代理单位由区政府确定;已建成公共区域的灯饰建设维护、绿化美化、环卫设施、市政设施维修维护项目由主管单位为项目业主并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由区委、区政府确定实施单位。

        产权关系(管护责任)明确,200万元以内的维修维护类项目由产权单位或管护单位实施,不再纳入项目管理,由区财政统一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招标投标)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市级有关规定。区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建设方案)时,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一并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核准。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及标准。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合同管理) 以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招标人不得订立背离或超出招标投标文件约定标的、价格、付款方式、工期等核心内容的合同,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相关税收缴纳、银行开设工程款结算账户等事项。正式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报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 项目总投资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不得随意进行变更,对确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变化且未超出投资概算的变更,实行分级管理,累计调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实施,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项目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实施,3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需动用预备费的,项目实施单位还应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履行备案手续后实施。

        超出投资概算的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原程序送审批部门核定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全过程咨询服务) 区级投资的重大项目鼓励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可研、概算编制等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等。

        第二十二条(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进度申请工程款,原则上,建安类按完成工程量不超过对应合同价款80%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经项目实施单位审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80%支付;服务类提供初步成果后按不超过合同金额40%支付,提交经认可的最终结果后按不超过合同金额80%支付(一次性提交成果的可全额支付);设备采购类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0%支付,设备到场并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合同金额70%支付(电梯按不超过80%支付),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合同金额90%支付;给水、电力、燃气及通讯类按不超过合同金额90%支付,其中,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工程尾款必须经结算审核后支付。

        确需突破支付比例的,报项目分管区领导批准;若审计后发现超付,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追回。工程款拨付比例、结算审计后支付尾款应纳入招标文件和正式合同条款。

        第二十三条(竣工及决算) 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于工程完工后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核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原则上项目竣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试使用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其中,需要向区财政局提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请的,具体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对已纳入区审计局审计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收到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后,向区财政局提交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请并附送审计报告,区财政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四条(权属登记及移交) 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项目,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及时按规定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手续。需要移交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项目管理(使用)工作移交至管理(使用)单位,维修、维护工作继续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移交维修、维护工作至管理(使用)单位。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主体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过投资项目基础数据库如实报送区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及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区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三)主动配合审计、督查、评估督导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管理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推进实施等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大数据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落实“放管服”要求,靠前强化技术和业务指导,协同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完成各项手续的审批。各监管部门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确保项目安全、高效、优质推进。

        第二十七条(投资监督) 区发改委应建立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机制,及时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责任单位或实施单位应定期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和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审计局等监管和审批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共享项目审批结果、实施进度等关键信息。

        第二十九条(信用监督) 区级投资项目加强诚信管理,对参与建设的项目责任单位、实施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执业情况,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平台管理。

        项目责任单位、实施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参与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追责问责) 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等追责问责有关规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中府发〔2018〕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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